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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第10條、第18條規定一案,請查照。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承 辦 人: 陳日閔
    聯絡電話: 02-7712-9122
    電子郵件: sunming@mail.moe.gov.tw
   
受 文 者: 中臺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06月27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六)字第1110062971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4件) 環保署111.6.24函、發布令、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 A09000000E_1110062971_senddoc2_Attach1.PDF、A09000000E_1110062971_senddoc2_Attach2.pdf、A09000000E_1110062971_senddoc2_Attach3.pdf、A09000000E_1110062971_senddoc2_Attach4.odt,共四個電子檔案 ) 1
 
  旨: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第10條、第18條規定一案,請查照。
 
明:  
  一、 依該署111年6月24日環署空字第1111074233D號函辦理。
  二、 該署考量公告場所排定定期檢測,尚須配合檢測機構安排定檢時程,為賦予公告場所之完成定檢彈性,增訂實施定期檢測得有合理緩衝期,除第1次定期檢測以外之各期檢測時間,得提前或延後3個月內辦理;而自行增加1次以上之定期檢測,凡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且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者,其下一次檢測實施時間,自最近一次定期檢測完成日起算,以符合實務需求;另公告場所於測定期間暫停營業者,應於復業後3個月內完成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測,以完善後續管理工作,爰修正旨揭規定。
  三、 檢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來函及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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