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第10條、第18條規定一案,請查照。
| 教育部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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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
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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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辦 人: |
陳日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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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02-7712-9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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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 |
sunming@mail.moe.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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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臺教資(六)字第11100629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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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4件) 環保署111.6.24函、發布令、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 A09000000E_1110062971_senddoc2_Attach1.PDF、A09000000E_1110062971_senddoc2_Attach2.pdf、A09000000E_1110062971_senddoc2_Attach3.pdf、A09000000E_1110062971_senddoc2_Attach4.odt,共四個電子檔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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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
旨: |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第10條、第18條規定一案,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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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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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該署111年6月24日環署空字第1111074233D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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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該署考量公告場所排定定期檢測,尚須配合檢測機構安排定檢時程,為賦予公告場所之完成定檢彈性,增訂實施定期檢測得有合理緩衝期,除第1次定期檢測以外之各期檢測時間,得提前或延後3個月內辦理;而自行增加1次以上之定期檢測,凡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且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者,其下一次檢測實施時間,自最近一次定期檢測完成日起算,以符合實務需求;另公告場所於測定期間暫停營業者,應於復業後3個月內完成室內空氣品質定期檢測,以完善後續管理工作,爰修正旨揭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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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檢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來函及相關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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