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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管署新編訂「臨床診斷檢驗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已置於該署全球資訊網,請轉知所轄管(屬)設置單位/實驗室,請查照。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承 辦 人: 薛敬議
    聯絡電話: 02-7712-9123
    電子郵件: dododocar@mail.moe.gov.tw
   
受 文 者: 中臺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04月01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六)字第1110033294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1件) 衛福部疾管署函( A09000000E_1110033294_senddoc1_Attach1.PDF,共一個電子檔案 )
 
  旨: 檢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編訂「臨床診斷檢驗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已置於該署全球資訊網,請轉知所轄管(屬)設置單位/實驗室,請查照。
 
明:  
  一、 依該署111年3月29日疾管感字第1110500093號函辦理。
  二、 為提供臨床診斷實驗室工作人員處理可能感染第2級危險群(RG2)以上病原體之人體檢體相關臨床檢驗,避免工作人員暴露在病原體之危害風險,特研訂旨揭指引,以供參考使用。
  三、 旨揭指引電子檔,請至該署全球資訊網生物安全專區(網頁: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範及指引)點選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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