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管署新編訂「臨床診斷檢驗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已置於該署全球資訊網,請轉知所轄管(屬)設置單位/實驗室,請查照。
| 教育部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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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
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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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辦 人: |
薛敬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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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02-7712-9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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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 |
dododocar@mail.moe.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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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臺教資(六)字第11100332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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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1件) 衛福部疾管署函( A09000000E_1110033294_senddoc1_Attach1.PDF,共一個電子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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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
旨: |
檢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編訂「臨床診斷檢驗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已置於該署全球資訊網,請轉知所轄管(屬)設置單位/實驗室,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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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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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該署111年3月29日疾管感字第1110500093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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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為提供臨床診斷實驗室工作人員處理可能感染第2級危險群(RG2)以上病原體之人體檢體相關臨床檢驗,避免工作人員暴露在病原體之危害風險,特研訂旨揭指引,以供參考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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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旨揭指引電子檔,請至該署全球資訊網生物安全專區(網頁: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範及指引)點選查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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