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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單位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傳染病檢體,應依傳染病防治法及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等規定,向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函  
機關地址: 420206臺中市豐原區中興路136號
承 辦 人: 楊馥華
聯絡電話: 04-22289111#70807
電子郵件: hbtcm01896@taichung.gov.tw
受 文 者: 中臺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 中市衛疾字第1150129639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主 旨: 函轉重申設置單位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傳染病檢體,應依傳染病防治法及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等規定,向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115年10月21日疾管感字第1150005610A號函辦理。
二、 設置單位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或傳染病檢體,依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防法)第34條第2項及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先予敘明。
三、 鑑於邇來屢有相關設置單位或生物科技公司,因未依規定於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前申請許可而受罰,請貴單位於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或傳染病檢體前,應確實依據貨品內容物之性質申請許可,如經查獲確有申報不實或未予申請之情事,疾管署將視情節輕重,依傳防法第64條第1項第5款規定,酌予裁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違規輸出入之品項,並依其查獲時機及對公眾安全影響程度,要求銷毀、退運或補行程序。
四、 旨揭感染性生物材料,依傳防法第4條第4項規定,指具感染性之病原體或其衍生物,及經確認含有此等病原體或衍生物之物質。其中有病原體衍生物,依管理辦法第2條第11項規定,指病原體經純化、分離之核酸、質體、蛋白質或其他組成成分。又傳染病檢體,依傳防法第4條第5項規定,指採自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接觸者之體液、分泌物、排泄物與其他可能具傳染性物品。
五、 疾管署受理之感染性生物材料範疇,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暨傳染病檢體輸出入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輸出入規定),於病原體部分,為衛生福利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附表1至附表4所列病原體,以及未列表但有文獻顯示曾造成人類感染、疾病或來源從人體身上分離者;於病原體衍生物部分,為上述病原體經純化、分離之核酸(DNA、RNA)、質體(Plasmid)、蛋白質或其他組成成分,包括來源為E coli.(列為作業要點附表一第78項)之質體,或是源自作業要點附表列管病原體之限制酶(Restriction Enzyme)、聚合酶(Polymerase)…等。
六、 另對於人類細胞株不含有病原體或病原體衍生物、且目的為研究用途者,疾管署提供簽審機關免證專用代碼「DHK99999999999」,以簡化是類品項輸出入申請程序。不符前開定義之輸出入品項,不得使用該專用代碼,如經查獲申報不實,疾管署得依法進行裁處。又輸出入品項如為含有病原體或病原體衍生物之人類細胞株,請依輸出入規定,以「研究用試劑」類別向疾管署提出申請。
七、 疾管署製有「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規定與實務解析」簡報,併同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申請相關規定與作業流程等,掛置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網頁:疾病管制署首頁>申請>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申請>作業規定與流程),請多加利用,並確實依循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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