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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訂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案件裁罰基準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函  
機關地址: 420206臺中市豐原區中興路136號
承 辦 人: 楊馥華
聯絡電話: 04-22289111#70807
電子郵件: hbtcm01896@taichung.gov.tw
受 文 者: 中臺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06月29日
發文字號: 中市衛疾字第1150076766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2件) 附件1、附件2 (請至https://annexf.hbtc.gov.tw?C=zMxnax下載參閱,公文號碼141150076766,驗證碼V657ZH)( 387140000I_1150076766_ATTACH1.pdf、387140000I_1150076766_ATTACH2.pdf,共二個電子檔案 ) 1151296528_1_387140000I_1150076766_ATTACH1.pdf (ATTACH1)
1151296528_2_387140000I_1150076766_ATTACH2.pdf (ATTACH2)

主 旨: 衛生福利部訂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案件裁罰基準」,茲檢附發布令、裁罰基準各1份,請轉知所屬人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6月25日衛授疾字第1150500161A號函辦理。
二、 旨揭裁罰基準衛生福利部業於115年6月25日以衛授疾字第1150500161號令訂定發布,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法規)瀏覽下載裁罰基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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