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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內政部114年3月17日研商「消防法第21條之1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草案」第2次會議紀錄1份,請查照。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承 辦 人: 陳志成
聯絡電話: (02)7712-9035
電子郵件: chenjc@mail.moe.gov.tw
受 文 者: 中臺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03月25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六)字第1140032832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3件) 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141601117號函、會議紀錄、意見表回應說明
主 旨: 函轉內政部114年3月17日研商「消防法第21條之1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草案」第2次會議紀錄1份,請查照。

說 明: 依據內政部114年3月21日內授消字第1141601117號函及本部114年3月11日臺教資(六)字第1142700839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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