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展延研習認可作業說明」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詳如說明,請查照。
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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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文 者: 中臺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1月09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六)字第1122704456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1件) 環境部修正函及附件( A09000000E_1122704456_senddoc2_Attach1.pdf,共一個電子檔案 ) 1121280143_1_A09000000E_1122704456_senddoc2_Attach1.pdf (附件一)
主 旨: 本部「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展延研習認可作業說明」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 為簡政便民及環保證照管理一致性,環境部業於112年8月11日發布修正「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已刪除15條第2項第1款原「核發機關、環境教育機構或核發機關認可舉辦之」文字,故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展延時數已無須經本部認可。
二、 該辦法現行15條第2項第1款規定為:「參加環境相關領域研習累計15小時以上,其中應包含3小時以上環境教育法規或相關政策」。
三、 請開課單位本權責認定是否屬環境相關領域研習、環境教育法規或相關政策,並至環境部「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登錄環境教育時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