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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新修訂「高防護實驗室啟用、暫停及關閉規定」,請轉知貴單位相關人員,請查照。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函  
    機關地址: 420206臺中市豐原區中興路136號
    承 辦 人: 楊馥華
    聯絡電話: 04-25265394#3804
    電子郵件: hbtcm01896@taichung.gov.tw
   
受 文 者: 中臺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8月03日
  發文字號: 中市衛疾字第1120101570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旨: 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新修訂「高防護實驗室啟用、暫停及關閉規定」,請轉知貴單位相關人員,請查照。
 
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112年8月1日疾管感字第1120500198號函辦理。
  二、 有鑑於近年高防護實驗室啟用作業之實務運作需求,爰進行旨揭規定增修。本次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訂適用對象條件,限有使用第三級危險群(RG3)以上病原體需求之高防護實驗室申請,以排除無必要使用需求之設置單位。
     (二)增訂「申請啟用文件資料表」及相關說明,以利申請單位提交完備資料,並利委員檢核及審查。
     (三)修訂已啟用高防護實驗室之暫停規定,將暫停情況由原依時間區分改為「例行維護之暫停」、「設施或設備故障異常或涉及硬體設計變更之暫停」及新增「主管機關命令暫停」之狀況。
  三、 旨揭規定請逕至疾管署全球資訊網(網頁: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法規>5高防護實驗室啟用、暫停及關閉相關)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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