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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修訂「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函  
    機關地址: 420206臺中市豐原區中興路136號
    承 辦 人: 紀秉妤
    聯絡電話: 0425265394#3807
    電子郵件: m01778@taichung.gov.tw
   
受 文 者: 中臺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5月30日
  發文字號: 中市衛疾字第1120067784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旨: 轉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修訂「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請查照。
 
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稱疾管署)112年5月26日疾管感字第1120500163號函辦理。
  二、 疾管署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分別訂定旨揭指引、「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定點照護檢驗(POCT)之使用安全指引」(以下稱POCT指引)及「醫學實驗室處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檢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查檢表」(以下稱查檢表),提供國內處理COVID-19病人檢體或進行SARS-CoV-2檢驗研究之相關實驗室遵循。
  三、 考量COVID-19疫情已常態化,臨床實務多採用COVID-19抗原快篩做為檢測工具,遂修訂旨揭指引,併入POCT指引部分內容及依實務現況酌做文字修正,以精簡指引質量;POCT指引並停止適用。
  四、 另有關醫學實驗室處理SARS-CoV-2陽性病人檢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要求,則回歸常規管理機制,依旨揭指引於合適之生物安全等級實驗室進行相關檢驗操作,爰查檢表一併停止適用。
  五、 旨揭指引電子檔案已置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網址:www.cdc.gov.tw)之「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範及指引>3-病原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規範及指引」專區項下,提供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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