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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126「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第11條

 

主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第11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126勞安3字第0990145032 號函辦理。

 

二、有關「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第11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逕自本部環保小組網站資料下載區下載(http://www.edu.tw/environmental/download_list.aspx)

 

三、詳情請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賴雅芬 小姐,電話:(02)85902778或電子信箱:fenetre@mail.cl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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