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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
勞動部修正「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部分條文,110年9月16日修正發布,檢送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主
旨:
函轉勞動部修正「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部分條文,業經該部於110年9月16日以勞職授字第11002045371號令修正發布,檢送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該部110年9月16日勞職授字第11002045374號函辦理。
二、
本次修正新增1,3-丁二烯、1,2-環氧丙烷為丙類第一種物質,並將甲醛由丁類物質移列為丙類第一種物質,依法令規定將有雇主相關應辦事項,茲摘錄如下,提醒學校注意及因應:
(一)第16條(丙類物質,室內作業場所應於發生源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第17條(應於氣罩連接導管適當處所,設置監測靜壓、流速等裝置)。
(二)第24條(乙類物質及丙類物質):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
(三)第34條(丙類第一種物質及丁類物質):應設搶救組織,並每年實施急救、避難知識等訓練。
(四)第38條(局部排氣裝置應由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設計,並製作設計報告書與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第38條之一(設計專業人員之資格、條件及訓練課程、時數)。
勞職授字第11002045374號函.pdf
特化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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