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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所使用或設置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至第8條相關規定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承 辦 人: 薛敬議
    聯絡電話: 02-7712-9123
    電子郵件: :dododocar@mail.moe.gov.tw

 

   
受 文 者: 中臺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六)字第1090148069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2件) 勞動部函附件(附件2)、勞動部函(附件1)( 1090148069_Attach1.pdf、
 

 

  旨: 請貴校督導所屬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所使用或設置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至第8條相關規定,請查照。

 
明:  
  一、 依據勞動部109年10月8日勞職授字第1090204397號函辦理。
  二、 查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各業,政府機關(構)及教育訓練服務業所屬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等工作場所均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本部業於108年11月12日臺教資(六)字第1080161255號函重申在案(諒達)。
  三、 為防止操作機械設備器具(以下稱機具)之危害,保障操作者安全,勞動部自104年1月1日起,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公告13項機具實施源頭管理(機具項目及說明詳如附件),前揭機具依法須確認其符合安全標準,始能產製運出廠場、輸入、供應或設置。
  四、 本部重申前述工作場所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且勞動檢查機構反映於轄區學校實施勞動檢查及職業安全衛生輔導時,時有發現該等場所早期設置之工具機未符合相關規定情事,實有操作安全疑慮,為保障學員及使用者安全,爰請貴校督導所轄學校辦理相關採購時,應請確認法規符合性。另建議可於機具交付驗收時,確認是否已完成源頭管理及張貼TS標示,作為其符合安全標準之驗收依據。
  五、 對本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及第8條所定之機械、設備及器具如有疑義,請洽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承辦人(翁先生、電話 02-89956666-8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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