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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訂「管制性毒素指引」,請查照。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承 辦 人: 林彥丞
    聯絡電話: 02-7712-9122
    電子郵件: :gracelin@mail.moe.gov.tw

 

   
受 文 者: 中臺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06月22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六)字第1090090017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1件)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疾管感字第1090500225號函( 1090090017_Attach1.pdf,共一個電子檔案 )  (附件一)
 

 

  旨: 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訂「管制性毒素指引」,請查照。

 
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9年6月18日疾管感字第1090500225號函辦理。
  二、 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毒素,應適用辦法第三章規定管理。但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管制性毒素,且未達公告管制總量者,比照第三級危險群病原體之規定管理。
  三、 旨揭指引已公布於該署全球資訊網(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管理),請自行下載瀏覽。
  四、 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朱淑君小姐,電話:(02)2395-9825(分機3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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