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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高危險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研究計畫審查指引」,請查照。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承 辦 人: 林彥丞
    聯絡電話: 02-7712-9122
    電子郵件: :gracelin@mail.moe.gov.tw

 

   
受 文 者: 中臺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05月04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六)字第1090063324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1件)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疾管感字第1090500158號函( 1090063324_Attach1.pdf,共一個電子檔案 )  (附件一)
 

 

  旨: 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高危險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研究計畫審查指引」,請查照。

 
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9年4月29日疾管感字第1090500158號函辦理。
  二、 旨揭指引已公布於該署全球資訊網(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管理),請自行下載瀏覽。
  三、 另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新設立之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應經設置單位生安會及管制性病原、毒素主管同意,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啟用」。故未經該署核准,設置單位之實驗室/保存場所不得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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