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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14疾病管制署修訂「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管理作業規定」,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函  
    機關地址: 42053臺中市豐原區中興路136號
    承 辦 人: 徐宛鈴
    聯絡電話: 25265394~3585
    電子郵件: hbtcm00808@taichung.gov.tw

 

   
受 文 者: 中臺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06月20日

 

  發文字號: 中市衛疾字第1080059859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旨: 函轉疾病管制署修訂「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管理作業規定」,請查照。

 
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8年6月17日疾管感字第1080500229號函辦理。
  二、 旨揭作業規定已公布於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管理),請自行下載瀏覽。
  三、 另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第30條規定:「新設立之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應經設置單位生安會及管制性病原、毒素主管同意,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啟用」,故未經疾病管制署核准,設置單位之實驗室/保存場所不得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
  四、 再依辦法第26條規定:「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毒素,應適用本章規定管理。但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管制性毒素,且未達公告管制總量者,比照第三級危險群病原體之規定管理,免適用本章規定」,故設置單位持有、保存或使用Botulinum neurotoxins(1mg)、Diacetoxyscirpenol(10,000mg)、Staphyococcal enterotoxins A~E subtypes(100mg)及T-2 toxin(10,000mg)等管制性毒素數量,如低於前開毒素之管制總量時,比照第三級危險群病原體之規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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