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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訂「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管理作業規定」

 

 

教育部  書函  
    機關地址: 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承 辦 人: 姚侑君
    聯絡電話: 02-7712-9122
    電子郵件: :libby1622@mail.moe.gov.tw

 

   
受 文 者: 中臺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04月18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六)字第1070054927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1件) 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管理作業規定20180411奉核版
 

 

  旨: 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訂「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管理作業規定」,請查照。

 
明:  
  一、 依據該署107年4月12日疾管感字第1070500173號函辦理。
  二、 該署原公布之「管制性病原管理作業指引」已停止適用,有關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相關管理要求,請遵循旨揭作業規定辦理。
  三、 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新設立之保存管制性病原之實驗室、保存場所,應經設置單位生安會同意,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啟用」。故設置單位未經該署核准,不得持有、保存管制性病原及毒素。
  四、 旨揭作業規定已公布於該署全球資訊網(網頁:專業版首頁>傳染病介紹>感染管制及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管理),請自行下載瀏覽。
  五、 如有相關問題,請洽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聯絡人:朱淑君,電話:02-23959825#3872,電子信箱:erinchu@cd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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