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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0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發布

 

 

 教育部 書函  
    機關地址: 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承 辦 人: 高瑄伻
    聯絡電話: (02)7712-9035
    電子郵件: :hpkao@mail.moe.gov.tw

 

 
受 文 者: 中臺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12月08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六)字第1030179717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3件)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附件_3、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2、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1( 1030179717_Attach1.pdf、1030179717_Attach2.doc、1030179717_Attach3.doc,共三個電子檔案 ) {C}{C}{C}1031299979_1_1030179717_Attach1.pdf
{C}1031299979_2_1030179717_Attach2.doc
1031299979_3_1030179717_Attach3.doc
 

 

  旨: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業經該署於103年12月4日以環署毒字第1030101706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請 查照轉知。

 

  明:  
  一、 依據該署103年12月4日環署毒字第1030101706E號函辦理。
  二、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依本法第7條之1第6項規定,應登錄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之種類、數量級距、製造或輸入情形、物理、化學、毒理、暴露及危害評估等資料及其他應備文件、登錄期限、標準、簡易、少量及共同登錄方式、審查程序、准駁、撤銷或廢止登錄核准、禁止或限制運作方式、登錄後化學物質資料之申報或增補、文件保存方式、資訊公開、工商機密保護、資料保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三、 本辦法訂定發布,將同步於該署「毒性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公告周知。
  四、 有關本辦法訂定發布,該署將辦理約20場宣導說明會加強該法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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