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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凡領取學校薪資、或獎(助)學金、工讀金的工作者,須接受至少三小時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三小時危害通識教育訓練。
二、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安全衛生在職訓練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三、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實驗室及保存場所之新進人員,應接受至少八小時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基本課程。每年應取得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繼續教育至少四小時。
四、從事輻射相關研究及工作之新進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3小時輻射教育訓練。
五、參加對象:
(一)進入實驗室(工作場所)新進人員(研究新生、教職員、工讀生、計畫助理)
(二)每三年須再受在職訓練之人員。
(三)大專校院有從事工程施工、品質管制、進度管控及竣工驗收等之工作場所人員。
(四)對安全衛生有興趣之學生、教職員。
(五)本校承攬外包人員。
六、本年度訓練時間:
(一)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危害通識教育訓練
114年9月17日星期三8:30~17:00
地點:耕書樓B1順之廳。
(二)實驗場所緊急應變演練(化學、生物及防災演練)
114年9月24日星期三10:00~12:00
地點:
(1)保健大樓四樓9408實驗室及9413實驗室
(2)居安樓前方千禧園(配合校安中心防災演練進行)
七、一般進入實驗(實習)場所之學生,請相關系所實驗室老師於第一堂課時,進行安全衛生宣導與訓練。
八、已接受相關單位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人員,可抵免相關之訓練時數,請附佐證資料或聯繫環安處。
九、需進入實驗室(工作場所)新進人員均務必參加本訓練,凡違反上述之人員訓練規定,可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6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