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之「實驗室及保存場所生物安全查核作業規定」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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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文 者: 中臺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07月24日
發文字號: 中市衛疾字第1140091429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主 旨: 檢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之「實驗室及保存場所生物安全查核作業規定」,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114年7月22日疾管感字第1140500195號函、傳染病防治法第34條及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28條與第42條規定辦理。
二、 旨揭規定原名「高防護實驗室、使用或保存第三級危險群以上病原體或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單位生物安全查核作業規定」,為提供衛生主管機關執行查核作業依循,並利各級設置單位瞭解查核作業相關規範,爰修訂查核作業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增訂受查核對象為「BSL-2/ABSL-2實驗室或RG2保存場所之設置單位」之例行性查核作業規範。
   (二)增訂無預警查核作業說明。
   (三)增訂查核委員遴選派任原則。
三、 旨揭規定已置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網址:www.cdc.gov.tw)之「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查核作業>查核作業相關規定」專區項下,請自行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