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高防護實驗室、使用或保存第三級危險群以上病原體或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生物全查核作業規定」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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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文 者: 中臺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5月01日
  發文字號: 中市衛疾字第1120051068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旨: 函轉新修訂「高防護實驗室、使用或保存第三級危險群以上病原體或管制性病原、毒素之實驗室或保存場所生物全查核作業規定」,請查照。
 
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2年4月24日疾管感字第1120500130號函辦理。
  二、 旨揭規定原名稱為「高防護實驗室暨高危害病原使用或保存單位生物安全查核作業規定」,為使查核對象更為明確並與管理辦法用詞一致,爰進行名稱修訂,並明列查核頻率與複查方式。
  三、 旨揭規定電子檔案已置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網址:www.cdc.gov.tw)之「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查核作業>查核作業相關規定」專區項下,請自行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