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第11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月26日勞安3字第0990145032 號函辦理。
二、有關「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第11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逕自本部環保小組網站資料下載區下載(http://www.edu.tw/environmental/download_list.aspx)
三、詳情請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賴雅芬 小姐,電話:(02)85902778或電子信箱:fenetre@mail.cl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