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發布

 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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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文 者: 中臺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1月07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六)字第1110109312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5件) 環署化字第1118120866D號函、發布令影本、附表、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 A09000000E_1110109312_senddoc1_Attach1.PDF、A09000000E_1110109312_senddoc1_Attach2.pdf、A09000000E_1110109312_senddoc1_Attach3.pdf、A09000000E_1110109312_senddoc1_Attach4.pdf、A09000000E_1110109312_senddoc1_Attach5.odt,共五個電子檔案 
 
  旨: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於111年11月4日以環署化字第1118120866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明:  
  一、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11月4日環署化字第1118120866D號函辦理。
  二、 為確保標示資訊清楚可辨,並達到危害資訊傳遞目的,本次增訂容器、包裝最小標示尺寸規定,並因應實務管理需求及標示現況,參考勞動部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相關管理規範,爰進行修正,修正要點如下:
     (一)考量各物質因管理目的不同,須標示不同警語、補充訊息,爰規定其警語或補充訊息應依「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等個別公告規定內容為之。
     (二)新增容器、包裝最小標示尺寸規範。
     (三)因應容器、包裝標示規定之修正,給予施行緩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