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008「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3條、24條,修正條文

 

教育部 書函  
機關地址: 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  真: 02-33437894
承 辦 人: 黃順欽
聯絡電話: 02-77129132
受 文 者: 中臺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1年10月09日
發文字號: 臺環字第1010191269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2件) 勞委會原函、修正條文( 0191269A00_ATTCH1.pdf、0191269A00_ATTCH2.doc,共二個電子檔案 ) 1011297494_1_0191269A00_ATTCH1.pdf
1011297494_2_0191269A00_ATTCH2.doc
旨: 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3條、24條,業經該會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以勞安1字第1010146312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並附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3條、24條修正條文1份,請 查照。
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0月8日勞安1字第1010146316號函辦理。
二、 檢送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3條、24條修正條文1份。
三、 本案聯絡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麗靜小姐,電話:(02)8590-2770;電子信箱:hygiene@mail.cl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