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潛勢公開辦法
災害防救法於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其中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下列減災事項:•••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評估之調查分析,及適時公布其結果。」及同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第七款有關災害潛勢之公開資料種類、區域、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業務之中央主管機關,爰依上述規定,訂定本辦法。
總說明
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