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四條修正

主 旨: 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4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含總說明)1份,請 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勞安1字第0970145973號函辦理。
二、 對於內容如有疑問,請洽該會聯絡人曾麗靜小姐,聯絡電話:02-85902770,電子信箱:hygiene@mail.cl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