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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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該署111年2月7日疾管感字第1110500033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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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旨揭指引業已置於該署全球資訊網生物安全專區(網頁: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風險),請自行下載瀏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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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修正條文第19條及第44條規定,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使用、保存第3級及第4級危險群病原體者,應於本(111)年12月15日起建置生物風險管理系統(以下稱管理系統)。請轉知各設置單位以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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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去(110)年12月15日前經該署同意啟用及運轉之高防護實驗室,應於本年12月15日前,依據旨揭指引完成管理系統之建置或轉換;已運轉之使用、保存TB菌株之負壓實驗室及高危害病原保存場所,比照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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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去年12月15日後經該署同意啟用之高防護實驗室,應於該署同意啟用後1年內,依據旨揭指引完成管理系統之建置;新運轉使用、保存TB菌株之負壓實驗室及高危害病原保存場所,比照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