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化學物質屬標準登記第二級至第四級經取得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登錄相關規定
| 教育部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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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
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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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辦 人: |
許雅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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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02-7712-9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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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 |
:ywhsu@mail.moe.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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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臺教資(六)字第10900152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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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2件) 勞職授字第10902000242號函、公告影本( 1090015238_Attach1.pdf、1090015238_Attach2.pdf,共二個電子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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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
旨: |
函轉勞動部於109年1月31日公告新化學物質屬標準登記第二級至第四級經取得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登錄後,得免依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登記之公告影本1份,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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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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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勞動部109年1月31日勞職授字第10902000242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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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現行我國化學物質登錄與登記制度,為勞動部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跨部會合作分工運作,由環保署設置統一窗口對外受理申請案件,採兩部署共同審查,統一窗口彙整通知之作業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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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為進一步簡化新化學物質登記(錄)之行政流程,降低業者申請核准之負擔,經該部與環保署會商結論,依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公告,新化學物質屬標準登記第二級至第四級者,其製造者或輸入者已依法取得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登錄後,得免向勞動部申請核准登記,該部亦不再另發給核准登記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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