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善預防處理春節期間(自109年1月23日至1月29日止計7日)毒物及化學物質災害事件。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函  
    機關地址: 40301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9號
    承 辦 人: 游振昌
    聯絡電話: (04)22276011~66535
    電子郵件: s0011@taichung.gov.tw

 

   
受 文 者: 中臺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01月13日

 

  發文字號: 中市環衛字第1090001772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旨: 為妥善預防處理春節期間(自109年1月23日至1月29日止計7日)毒物及化學物質災害事件,請貴公司(單位)提高警覺加強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管理與落實災害應變作為,有效維護公共安全,以使民眾安渡春節,並請依說明內容辦理,請查照。

 
明:  
  一、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1月6日環署授化字第1090000194號函辦理。
  二、 請貴公司(單位)於即日起至春節連假期間,掌握災害應變「迅速、確實」原則,落實辦理下列事項,以預防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件發生:
     (一)確實完備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編組及強化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通報橫向相互支援系統聯繫作業,並請落實督促廠場內災害預防確保毒化物運作安全。
     (二)強化災害預防整備應變、檢視毒災聯防體系支援機制,檢點緊急防災應變器材有無短缺、過期或功能不足情形。
  三、 另請第一、二、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單位應定期(每年4月、8月及12月)更新聯防資料,至「毒性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業者端)」登入後於「全國毒災聯防組織」/「聯防資料更新」項下,更新「應變聯絡資訊」及「支援器材清冊」2個項目,如未異動亦請分別點按「無異動更新」,以落實整備應變。
  四、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將於今(109)年1月16日起實施,新規定或制度重點說明如下:
     (一)擴大列管關注化學物質。
     (二)發生事故時運作人應指派專業應變人員或委託經認證之專業應變機關(構)負責採取處理措施。
     (三)突發事故有污染環境之虞,至遲於30分鐘內通報事故發生所在地環保局。
     (四)指定公告應連線者,運作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偵測設施並與主管機關連線。
     (五)鼓勵員工檢舉不法,全民一起監督。
     (六)不得以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交易當事人身分之交易平台方式販賣或轉讓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五、 爰請毒化物運作者務必提早因應,並配合辦理,以免影響營運及違規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