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229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公告

 

教育部  書函  
    機關地址: 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承 辦 人: 高瑄伻
    聯絡電話: 02-7712-9035
    電子郵件: :hpkao@mail.moe.gov.tw

 

   
受 文 者: 中臺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01月04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六)字第1060192726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1件) 環保署修正「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 f5dd425726c6233994b6d5071197a0b9_1060192726_Attach1.pdf,共一個電子檔案 )
 

 

  旨: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送「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業經該署於106年12月29日以環署水字第1060104625號公告修正,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檢送公告影本,請查照。

 
明:  
  一、 依據該署106年12月29日環署水字第1060104625E號函辦理。
  二、 非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事業,或未達事業管制規模,從事有色廢(污)水製程、化學品調製、桶槽清洗、食品製造、發酵、屠宰製程之業者,或飼養鴨或鵝之畜牧業,未採行收集去除廢水中動物毛髮及飼養後殘餘飼料之措施者,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或沿岸規定距離,經主管機關認定影響水體品質者,自107年7月1日起為應禁止足使水污染之行為。107年7月1日前應依該署91年7月5日環署水字第0910045352號公告辦理。
  三、 旨揭公告已載於行政院公告資訊網網頁(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