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106條附表3修正發布
| 教育部 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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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
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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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辦 人: |
高瑄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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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02-7712-9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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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 |
:hpkao@mail.moe.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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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臺教資(六)字第106019080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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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3件) EG (1)、總說明-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環署水字第1060103859E號函( aeceaec6f0b70eec9363f415e4a4ca0b_1060190809_Attach1.pdf、aeceaec6f0b70eec9363f415e4a4ca0b_1060190809_Attach2.pdf、aeceaec6f0b70eec9363f415e4a4ca0b_1060190809_Attach3.pdf,共三個電子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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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
旨: |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送「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106條附表3業經該署於106年12月27日以環署水字第1060103859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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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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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該署106年12月27日環署水字第1060103859E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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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將自發布後3日內登載於該署網站環保法規網頁(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為提升畜牧糞尿資源化之成效,促進畜牧資源循環經濟,及強化實務管理,杜絕執行之爭議,修正現行畜牧業廢水排放管理、疏漏與溢流、回收使用等管理規定。如增訂畜牧業應採行資源化處理措施,簡化變更程序;整合疏漏與溢流管理;強化廢(污)水回收使用補充水源之管理。另基於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排放量大,實務上,有未經妥善處理或未依許可核准事項排放污水之違規情事發生,為強化管制強度,增訂應裝設自動監測(視)設施,並與地方主管機關連線傳輸,以即時掌握水質及水量狀況,即時預防及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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