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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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106年9月26日環署化字第1068000343E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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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11條及第25條第4項公告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本次修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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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列第十五項:運作孔雀綠、順丁烯二酸、順丁烯二酸酐、對位乙氧基苯 、溴酸鉀、富馬酸二甲酯、芐基紫、皂黃、玫瑰紅B、二甲基黃、甲醛次硫酸氫鈉、三聚胺、α-苯並喃酮,除依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相關標示,並於容器包裝上標示「禁止用於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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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項附表一修正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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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列孔雀綠、順丁烯二酸、順丁烯二酸酐、對位乙氧基苯 、溴酸鉀、富馬酸二甲酯、芐基紫、皂黃、玫瑰紅B、二甲基黃、甲醛次硫酸氫鈉、三聚氰胺、α-苯並喃酮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管制濃度為百分之一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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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正六羰化鉻之物質名稱為六羰鉻,管制濃度調整為鉻含量百分之一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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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四項附表四修正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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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刪除六溴環十二烷、α-六溴環十二烷、β-六溴環十二烷、γ-六溴環十二烷、2,4-二異氰酸甲苯、二氯、三氯、四氯、五氯、七氯、丙烯醯胺、甲醛、1,2-二氯乙烷、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之改善期限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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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列孔雀綠、順丁烯二酸、順丁烯二酸酐、對位乙氧基苯 、溴酸鉀、富馬酸二甲酯、芐基紫、皂黃、玫瑰紅B、二甲基黃、甲醛次硫酸氫鈉、三聚氰胺、α-苯並喃酮之改善期限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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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修正公告將於該署「毒性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公告周知,該署並請各直轄市、縣(市)環保機關加強法規及宣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