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6年6月30日疾管感字第1060500364號函辦理。
二、設置單位函向疾病管制署辦理生物安全會或生物安全專責人員撤銷備查時,生物安全會或生物安全專責人員應確認單位所屬全部實驗室及保存場所已完成所有第二級危險群(RG2)以上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銷毀或移轉,且經評估已無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該等病原之需求,需檢具「生物安全會或生物安全專責人員撤銷備查切結書」辦理。
三、旨揭規定已公布於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專業版首頁>傳染病介紹>感染管制及生物安全>實驗室生物安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法規>法規及相關規定),請逕行瀏覽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