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臺科技大學生物安全會設置辦法
文件編號:RAR107
950802行政會議通過
1000727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0728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0118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加強生物實驗安全,依據科技部「基因重組實驗守則」及衛生福利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特訂定「中臺科技大學生物安全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 本校各教師所提與生物醫學實驗安全相關之研究計畫,如涉及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實驗、基因重組實驗等,除應符合行政程序外並應送本會審查通過後始得提出申請。
第三條 本會設委員七人。委員之產生由校長遴聘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主管、實驗室或保存場所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或其他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人員擔任之,校長為當然委員。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二年。
第四條 本會委員除依本辦法規定,召集會議及調查審議生物實驗申請案,並應熟知實驗守則各項規定及防止生物災害發生之知識與技術,確實執行下列任務:
一、審核研究計畫是否依據科技部等單位所訂之相關生物實驗安全規定。
二、審核第二級以上危險群微生物或生物毒素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
三、審核使用第二級以上危險群微生物或生物毒素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等級。
四、審核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緊急應變計畫。
五、審核實驗室之新建、改建、擴建、啟用或停止運作計畫。
六、審核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爭議事項。
七、督導每年辦理實驗室之生物安全內部稽核及缺失改善。
八、督導實驗室人員之生物安全訓練。
九、審核及督導其他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管理事項。
十、處理、調查及報告實驗室之生物安全意外事件。
十一、審核本校進行基因重組實驗之科學研究。
十二、監督本校基因重組實驗之執行、管理及應用等行為。
第五條 本會由當然委員任召集人,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並得視實際需要進行書面審查及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實地訪查。
第六條 本會委員會議之召開需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會議之決議需有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