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25「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7條修正發布

 

 

教育部 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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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文 者: 中臺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12月01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六)字第1030173775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3件)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修正附件_3、「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修正附件_2、「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修正附件_1( 1030173775_Attach1.jpg、1030173775_Attach2.doc、1030173775_Attach3.doc,共三個電子檔案 ) {C}{C}{C}1031299769_1_1030173775_Attach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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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旨: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7條業經該署於103年11月25日以環署毒字第1030098419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

 

  明:  
  一、 依據該署103年11月25日環署毒字第1030098419E號函辦理。
  二、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為配合其中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及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以下簡稱全國聯防組織)組設等之增修,本次修正發布重點如下:
     (一)因應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事項於本法第7條第5項已另授權訂定「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刪除本施行細則第4條。
     (二)為強化業者自行或共同聯合籌組全國聯防組織,由運作人依業別或毒性化學物質之特性或運作行為,自行或共同聯合籌組,以建立相互支援機制。又為因應全國聯防組織體系化之發展趨勢,爰調整行政管理方式,明定全國聯防組織之組設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分支組織之組設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另明定得依本法第28條第2款規定辦理,以利政府機關或學術機構依其業務需要組設聯防組織。
  三、 本施行細則修正發布後,將同步於本署「毒性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