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教育部 書函 | |||||
| 機關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 ||||
| 承 辦 人: | 高瑄伻 | ||||
| 聯絡電話: | (02)7712-9035 | ||||
| 電子郵件: | :hpkao@mail.moe.gov.tw | ||||
| 受 文 者: | 中臺科技大學 | |||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 |||
| 發文字號: | 臺教資(六)字第1030165427號 | |||
| 速 別: | 普通件 |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 附 件: | (0件) 發布令J94561_DD、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定稿2、全條文_V3(黑字)-定稿3 請至附件下載區(http://attach.moe.gov.tw/)以文號:1030165427 及驗證碼:8f1d06 下載檔案 | |||
| 主 | 旨: |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 |||||
| 說 | 明: | |||||
| 一、 | 依據該署103年11月10日環署毒字第1030094561D號函辦理。 | |||||
| 二、 | 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7條,本次修正發布重點摘要: | |||||
| (一)配合勞動部「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修正,爰修正本辦法相關條文文字,將「製造商或供應商」修正為「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 | ||||||
| (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s,簡稱CNS)15030分類及標示系列分類,已明定具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物質者,應依規定標示,爰刪除原附表1,回歸「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5030」辦理。 | ||||||
| (三)配合本法第17條修正及聯合國化學品全球分類及標示調和制度(GHS),爰將本辦法相關條文文字「物質安全資料表」修正為「安全資料表」。 | ||||||
| (四)本辦法自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施行。 | ||||||
| 三、 | 本辦法修正發布後,將同步於該署「毒性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公告周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