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1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教育部 書函  
    機關地址: 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承 辦 人: 高瑄伻
    聯絡電話: (02)7712-9035
    電子郵件: :hpkao@mail.moe.gov.tw

 

 
受 文 者: 中臺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六)字第1030165427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0件) 發布令J94561_DD、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定稿2、全條文_V3(黑字)-定稿3 請至附件下載區(http://attach.moe.gov.tw/)以文號:1030165427 及驗證碼:8f1d06 下載檔案
 

 

  旨: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發布「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明:  
  一、 依據該署103年11月10日環署毒字第1030094561D號函辦理。
  二、 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7條,本次修正發布重點摘要:
     (一)配合勞動部「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修正,爰修正本辦法相關條文文字,將「製造商或供應商」修正為「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
     (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s,簡稱CNS)15030分類及標示系列分類,已明定具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物質者,應依規定標示,爰刪除原附表1,回歸「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5030」辦理。
     (三)配合本法第17條修正及聯合國化學品全球分類及標示調和制度(GHS),爰將本辦法相關條文文字「物質安全資料表」修正為「安全資料表」。
     (四)本辦法自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施行。
  三、 本辦法修正發布後,將同步於該署「毒性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