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案公布令影本(含法律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

 

   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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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 辦 人: 高瑄伻
    聯絡電話: (02)7712-9035
    電子郵件: :hpkao@mail.moe.gov.tw
 
受 文 者: 中臺科技大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01月07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六)字第1020198706號
  速  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  件: (4件) 行政院環保署函(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1、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2、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條文修正總說明3( 1020198706_Attach1.pdf、1020198706_Attach2.pdf、1020198706_Attach3.pdf、1020198706_Attach4.pdf,共四個電子檔案 ) {C}{C}{C}1031290164_1_1020198706_Attach1.pdf
{C}1031290164_2_1020198706_Attach2.pdf
{C}{C}{C}1031290164_3_1020198706_Attach3.pdf
{C}1031290164_4_1020198706_Attach4.pdf
 
  旨: 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案公布令影本(含法律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請 查照轉知。
  明:  
  一、 旨揭法條修正案業奉 總統102年12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131號令公布在案。
  二、 本次「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納入化學物質源頭登錄制度,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篩選評估列管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之基礎,亦提供登錄之化學物質相關資訊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其目的事業使用化學物質之用,據以完善化學物質之管理制度及維護國民健康;另藉由強化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之管制,杜絕業者違法使用毒性化學物質。
  三、 依據本法授權訂定的相關子法,將依法於今(103)年12月11日前完成制訂並發布,環保署刻正積極規劃研擬各相關子法(草案),預訂於今(103)年起陸續辦理草案預告、公聽會及研商會,聽取各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