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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編制
中臺科技大學生物安全會設置辦法
文件編號:HER105(原編號RAR107) 950802行政會議通過 1000727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30728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60118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60823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加強生物實驗安全,依據科技部「基因重組實驗守則」及衛生福利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特訂定「中臺科技大學生物安全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 本校各教師所提與生物醫學實驗安全相關之研究計畫,如涉及感染性生物材料之實驗、基因重組實驗等,除應符合行政程序外並應送本會審查通過後始得提出申請。 第三條 本會設委員七人,校長、研發長、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另由校長遴聘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主管、實驗室或保存場所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或其他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人員擔任之。 校長為召集人,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任為執行秘書。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二年。 第四條 本會委員除依本辦法規定,召集會議及調查審議生物實驗申請案,並應熟知實驗守則各項規定及防止生物災害發生之知識與技術,確實執行下列任務: 一、訂定實驗室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管理政策及規定。 二、審核研究計畫是否依據科技部等單位所訂之相關生物實驗安全規定。 三、審核第二級以上危險群病原體或生物毒素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 四、審核使用第二級以上危險群病原體或生物毒素之實驗室生物安全等級。 五、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緊急應變計畫。 六、審核實驗室、保存場所之新建、改建、擴建、啟用或停止運作計畫。 七、審核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爭議事項。 八、督導每年辦理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內部稽核及缺失改善。 九、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人員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訓練及人員知能評核活動。 十、規劃或辦理實驗室、保存場所人員健康檢查及建立健康狀況異常監控機制。 十一、審核及督導其他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管理事項。 十二、處理、調查及報告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意外事件。 十三、審核本校進行基因重組、生物安全實驗之科學研究。 十四、監督本校基因重組、生物安全實驗之執行、管理及應用等行為。 第五條 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並得視實際需要進行書面審查及邀請關列席報告或實地訪查。 第六條 本會委員會議之召開需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會議之決議需有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09-110學年度生物安全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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